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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会保障退休手续:在工作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障局领取退休登记表填写相应信息,由工作单位盖章;准备劳动合同、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局办理...
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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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禁止退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解读1办理要花多久? 45个工作日办完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有关负责人表示,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解读2资金如何转移? 企业缴费转走12% 《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解读3是否能够退保? 今后参保不得退 在昨日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解读4农民工是否有选择? 可权衡加入哪个保险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说,目前很多农民工退休后都可能会选择返乡,只要符合条件,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城镇养老保险还是新农保。 对于新农保待遇要低于城保的疑问,尹志远认为,农民工可以自己权衡究竟哪一个更加有利。新农保目前在试点当中,未来还有完善的空间,对农民来说,领取上也更加便利。总之,要给农民工自由选择的权利。尹志远介绍,未来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还在讨论之中。 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 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退休审查需要携带的资料1、《天津市城镇企业员工退休审查表》2、《天津市城镇企业员工退休证》3、《身份证》4、《天津市城镇员工连续工作年数审定表》5、《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额和工资状况表》6、女职工退休,需要携带员工本人《劳动合同》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退休,还需要携带《资格证明书》和《聘用书》原件8、195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要携带《劳动模范称号》的《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审查标准的员工退休,需要提前10天津市退休条件的退休条件
不能这样操作!职工不参保,那就干脆不雇佣此人因为不交养老保险的承诺无效到时候职工翻脸,仍然要企业补缴,而且由此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而且已经成为某些人的发财手段。 下面是本人一篇文章的一段: “天价”索赔与非法代理的现象必须遏止(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暨律师实务高端论坛论文) 由于现行社保跨区分割、无法转移,仅武汉市就有八个统筹区,更不用说省内、跨省,外地农民工普遍不愿参保,要求将社保费发给个人(武汉市劳动局尹局长在报纸上承认:外地人不肯在武汉参保),不少企业也是这样做的。但是,劳动者离职时翻脸,以社保费发给个人无效为由,要求企业补办养老保险或者按照湖北省劳动仲裁委 2000-1号文件赔偿(一年工龄二个月现行社平工资),而且一般选择赔偿,并不真心补办。加上失业补偿(一年工龄二个月失业保险金),职工平时不参保,企业社保费发给个人,没有个人开支,离职时可以索赔一大笔赔款,还可以投诉监察威胁企业(罚款很重),逼使企业赔钱消灾。因此,对于外地职工而言,不参保可以牟取暴利,参保反而吃亏!所以,目前参保的阻力不再是企业,而是职工(主要是外地职工)。举例说明:某职工月薪1260元,劳动合同期五年。参保:每月企业承担社保支出32%=403元,五年24180元。个人部分11%139元,五年8340元,离汉时个人退保取回个人部分,等于个人工资总数不变,企业社保费归公。不参保:平时工资不减,另外企业社保费发给个人403×60=24180元。离职后借口企业违法,要求企业赔偿养老保险10个月工资12600元、失业赔偿10个月失业保险费7000元。与参保比较:五年多得24180+12600+7000=43780元,相当于每月工资多729元(57%)。即使法院判决职工把24189元退还企业(这种情况不多),职工仍然多得19600元,相当于每月多得326元(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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