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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一)贸易融资;(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三)销售分户账管理;(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
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协议;2、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合同;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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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是指运输、保险、金融、旅游等传统的无形贸易。而且广义的概念还包括现代发展起来的新的贸易活动,除了与商品贸易相关的服务,如承包劳务、卫星传输和传播等。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家之间的服务输入和输出活动。包括有形劳动力的输出输入和无形提供者和用户之间没有实体接触的交易活动。国际服务贸易可分为两类:国际追加服务和国际核心服务。国际追加服务是指随附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服务。国际核心服务是为消费者单独购买,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务。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历史结构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逻辑结构相统一。换句话说,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历史形式是商品贸易、跨国投资和服务贸易。逻辑上,国际商品贸易和国际投资是形成国际服务贸易的前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到交通运输部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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