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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几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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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主要形式: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4、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如果对方像上述所说的那样是以虚构或欺骗的方式来骗取的话,则是属于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第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上述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凡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方法”。实践中可概括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 (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 (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 (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纵观各国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三种为定义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作一个抽象的定义随后再列举若干种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抢注域名行为;不正当超链接利用他人网络信息的行为;商标假冒行为;抄袭竞争对手广告的行为;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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