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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书面申请承诺书;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含户主首页及个人信息页);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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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申请流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一阶段工作:一、受理申请书面申请凡申请“低保”救助的对象必须出具本人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1、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须提供由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证明;2、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须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培训、推荐就业情况证明;3、家庭成员中有退离休人员的,须提供由养老保险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金、退离休金发放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中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须提供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或残疾证复印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年老体弱证明;5、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的,须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提供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6、其他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7、离婚提供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二、调查其他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一关于申请“低保”救助家庭情况的调查。1、听取申请人介绍自已家庭的有关情况:1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和经济收入情况等。2家中是否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高档组合音响、移动电话、摩托车等。3家中是否有金银首饰、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具体数额多少4目前是否从事工作临时工、小生意等,或自已寻找就业是否接受过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5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机会是否愿去6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若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否愿意参加居委街道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义务劳动。每周二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7是否如实回答调查人员关于家庭情况的询问,如有不实,所造成后果将由你本人负责。2、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一般二人上门邻里走访,或用工单位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二填写《宁波市海曙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财产情况调查材料》一式一份。三申请对象名单上墙公布,时间3天第一次。四填写《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1张。五上报街道初审。1、上报材料:1《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备注栏要写明地址。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和有关证明材料。3《宁波市海曙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财产情况调查材料》一式一份。2、上报材料要求:1上报材料不能缺项。2表式上的各栏目都要如实填写齐全。3社区居委会核查意见:“经查,该家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助条件,同意上报,建议月救助——元”。4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并签章,社区居委会盖章生效。第二阶段工作:接街道、乡镇通知批准后一、参保对象签订协议书。二、办理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的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三、张榜公布,本社区内享受城市低保的户主、享受人数、住址、月救助金额第二次。第三阶段工作:一、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公益性社区服务义务劳动。填写《社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情况登记表》。二、努力推荐就业岗位,对无特殊原因拒绝或放弃者不能吃低保。
1、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送交户籍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 4、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5、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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