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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办理流程 (一)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 (二)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
低保办理流程一、低保标准:凡具有我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农村低于175元,城镇低于320元的,均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二、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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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办理流程: 第一阶段: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出具户口,身份证,银行账户材料,填写审批表。 第二阶段:村(居)委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不符合的材料退还,符合的进入下一程序。 1、村、镇两级对材料进行审核; 2、镇逐户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村、镇两级组织民主评议; 4、不符合条件的退还; 5、对符合条件的,在村、镇两级公示,并填写申请审批表。 第三阶段: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申办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登记调查→评审小组评审→初审公示→填写低保对象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复查申报→乡镇政府核查审定→核查对象公示上报→低保局审核→批准享受对象公示→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拨款指定银行→银行发放低保金 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下岗证》等相关证明; (三)家庭各类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证; 3、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数额证明: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将变化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3.区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低保变更决定后,由区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对中心完成网上审批工作。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应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5.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县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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