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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法人小股东中,法人股东代表通常是通过在这些股东中“选举”产生; 在股市上市公司中,由于有众多的个人大小股东,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只要是该...
《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代表”这一职务,你可以查阅公司的章程,看看里面有没有对“股东代表”的约定,如果有,则按其中的约定操作即可;如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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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联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2、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协商变更股东,由该股东的继承人或者财产的管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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