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约金没有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约定的违约金额不得低于损失,也不得超过损失。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第一,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时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而“累加计算”的,相对于购房人而言,主张自约定交房日到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权利,购房者可以在该项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时提出主张。 第二,一般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是并不约定该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 第三,要求购房者在房屋不确定交房时间的情况下,每隔一段时间就只就违约金单独提起诉讼,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 第四,即便是一次性的违约金,也可能因为交房时间太晚而发生违约金约定过低而要求增加的情况,那么增加的计算标准必然是逾期交房的实际逾期期间,因此,从实际交房之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更为合理,也不浪费诉讼资源,避免诉累。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8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