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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应当加强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采取措施,防止初期雨水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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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网。无法联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达标排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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