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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如何?

2022-09-11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二)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三)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的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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