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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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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处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汽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同向有两条车道,左侧车道最低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同向有三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最低速度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4.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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