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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
行政判决书格式 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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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案由:……。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3)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市乡村。委托代理人齐,系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男,系该局副局长。上诉人钟因土地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不服市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钟于1992年月在河道泄洪口边种了五亩玉米。县水利局发现后警告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阻碍引洪是违法的,应全部拔除。河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钟在本地区汛期到来之前,拔除所种五亩玉米,罚款500元。原审判决:驳回钟的诉讼请求,维持县水利局河道管理部门政发(1992)号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钟负担。钟提出上诉,认为种地并未实际影响行洪,罚款处罚不当,要求撤销原判和行政处罚。县水利局辩称: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地的事实清楚,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河道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亦无不当,上诉法院应当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1992年月,上诉人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了五亩玉米,被上诉人水利局以其阻碍分洪属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和一、二审法院收集的现场勘查照片,证人证言笔录
行政赔偿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包括: (1)制作文书的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文书编号。 (2)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如果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若有委托代理人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及赔偿请求。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于何年何月何日提出何赔偿请求。 (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理决定三部分。事实部分应写明经赔偿义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事实,从以下三方面表述: (11)是否具有行政侵权的事实,即是否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依法予以确认的事实。(2)是否具有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事实,即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3)列举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证据。理由应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为什么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并引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应条款作为法律依据。根据决定的内容,有两种处理结果,决定赔偿的,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不予赔偿的,写明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 (三)尾部。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的时间以及起诉的人民法院。最后写明决定作出日期,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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