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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2022-09-09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四)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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