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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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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1、委托一件半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2、接受。办公室收到委托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再次申请。
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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