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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
办事项目名称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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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是企业解决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纵观目前的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1、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用自己的股权作为质押物而设立的质押。股东出质股权后,质权人只能行使与财产权利相关的权利,企业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等与财产权利无关的权利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2、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依法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企业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3、股权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者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提高企业资本金。 4、股权私募。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的,是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方式引进新股东,是一种通过增加企业新股东而获得资金的一种股权融资行为。
未经法定程序全额转出股东投资款,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其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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