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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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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制定的,内容相对固定的,可以被重复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效力有两种,判断标准有一个,具体的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有效,违反无效。例:房地产格式合同,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在签定的过程中,提供合同的一方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另一方的权利签订的合同则是违法的,是否属于无效合同,那则另当别论。
格式条款一般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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