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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水产养殖业禁养、限养区域,对在划定的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场及集中的散养区,要予以关闭。畜禽养...
从事农村环境保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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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严重的农村区域,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和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防止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
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区、市)处理”的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模式。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垃圾处理场。偏远的村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处理”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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