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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有以下这些:⑴行政诉讼证据的最终事实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承担法定举证责任,证明被合法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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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0〕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我国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四种:拍卖、招标、上市、协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商业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招标方式出售。严格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土地共有使用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是平面交叉共用和立体重叠共用,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院落或场地共用; 2、多层或高层建筑基底共用; 3、道路、河渠、管线(主要是指地表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不包括空中和地下)交叉共用; 4、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权拥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拥有使用的权利,都是该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个使用者之间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权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间的面积,通常用建筑面积来表示(非建筑物按实际占地面积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建筑面积的份额,也就是应分摊的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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