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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借条、信件、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单据、车票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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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种:第一种,物证。指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工具,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二是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三是证人证言。四是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第六,鉴定意见。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聘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第七种书面意见,包括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查、检查的记录。第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可被分为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的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但这种破坏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构成犯罪。法律并不要求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要件,碑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两方面。一种是构成犯罪,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可以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另一种是构成了犯罪,同时也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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