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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设施、管线的,由相应设施、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组织进行迁改。设施、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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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规划资料、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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