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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改建议了哪些内容?

2022-07-22
建议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立法应采取列举式,明确规定民法典、公司法、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 二、关于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民法典乃私法,应重视并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志之尊重。应当将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作为继承权丧失事由,并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及其时效、行使和效力等。 三、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仍坚持现行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考虑到我国历史传统和继承习惯,建议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将现在的两个继承顺序,变更为三个或者四个继承顺序。如继承人中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关于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采取了代表权说,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但是,被代位人的责任不应由代位继承人承担。因此,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应当采取固有权说,被代位继承人即使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也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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