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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对于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及功能完好;(二)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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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二)组织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活动;(三)考核评价城市管理工作;(四)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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