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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包括两种情况,符合任意一种都可视为先补偿: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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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因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以该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1、建议是出院后谈赔偿事宜,而且是出院确定伤残等级和确定后续治疗费金额后再谈赔偿事宜(也许没有这两项问题)。2、因为如果出院前谈赔偿事宜,首先光是医疗费都无法确定,这样的话就无法确认具体的赔偿金额,进而导致协商时无法达成协议。而对于肇事方来说,可能存在多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1、一般情况下,出院后谈赔偿,出院后确定残疾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金额后再谈赔偿(没有这两个问题)。 2、因为如果出院前谈到赔偿事宜,首先光是医疗费是无法确定的,这样就无法确法达成协议。 3、如果出院协商赔偿金额,可能会出现伤者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的问题;对于肇事者来说,可能存在多付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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