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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2第1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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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可以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前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年及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可以开具的,税率4%,减免2%,实际上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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