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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部分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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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如果属于2009年1月1日前购买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选择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交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2、如果属于2009年1月1日后购买(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适用税率17%计算交纳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的通知》)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r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r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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