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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需要及时出让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土地承包后农作物收了青苗费所给予土地承...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需要及时出让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土地承包后农作物收了青苗费所给予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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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土地移交时间,使当地村组尽快做好准备,避免过度损失。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损坏,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新播种的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对于生长期的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粮食、石油和蔬菜幼苗可以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尽可能移植,土地使用单位应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人树木,树主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第二十一条依法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用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其实,贵州城镇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的最新消息这小编没办法给大家统一报价的。贵州省的人口密度和占地面积都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贵州省不同省份的征地补偿标准差别都特别的大,这一点贵州省政府就跟其他绝大多数的征地的工作都是一样的,只有当地政府把征地补偿方案公布了以后大家才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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