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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现行国标,没有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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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或律师事务所)领取。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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