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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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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骨折伤害在车祸案件中较为常见,如四肢长骨、肋骨、胸椎骨、腰椎骨等,可为压缩性骨折,也可为粉碎性骨折或是线性骨折。骨折伤害要想构成伤残级别,需要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相应规定并由鉴定人员综合判断确定。胫腓骨骨折的,如果涉及内固定等情况,有构成伤残10级的可能。在如何进行鉴定的问题上,可分为如下步骤:一、医疗终结所谓医疗终结,也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具体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通常来说,受害人出院不再入院治疗,即可视为医疗终结。医疗终结结束后进行鉴定是《评定》对伤残鉴定的时间要求。同时,其还规定,在各方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二、鉴定机构的选择伤残鉴定机构应当为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虽是鉴定机构,但是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其鉴定意见不会被法院认可。此外,从受害人的实际利益出发,还应当注意如下情况。1、选择信誉好的鉴定机构信誉好的鉴定机构可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或要求二次鉴定的可能,从而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索赔效率。2017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2、选择有利于提高伤残级别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机构针对同种伤害可有不同的鉴定结论,故受害人适宜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3、选择离受诉法院地近的鉴定机构选择离法院地近的鉴定机构,可以避免将来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额繁杂。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如何申请伤残鉴定呢,受害人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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