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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原配偶的认可,因为根据法律要求如果没有孩子亲生父母的书面请求,派出所是不可能给孩子办理改签手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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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照片(现场拍摄)、钱!到民政局领取表格填写资料,填完后工作人员会问你们孩子的情况,之后再拍照领证。(离婚协议书可带可不带,户口本中都有记录)
征得原配偶的认可,因为根据法律要求如果没有孩子亲生父母的书面请求,派出所是不可能给孩子办理改签手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再婚后更改子女姓氏的,必须由父母先达成协议一致,并由其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然后,携带申请报告、小孩的户口本、有身份证的要携带身份证等材料向原户籍管理机关申请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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