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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如果孩子一直没有户口,收养人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孩子有户口,凭申领的《收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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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登记行使内容的回答为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子女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书,证明书:(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明书(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书(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未患者认为不应在医学上收养儿童的疾病和健康检查证明书。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书,其中收养人找不到非社会福利机构发行的弃婴,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没有儿童证明书(二)公安机关发行的弃婴,儿童通报证明书。收养继子女时,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书。如有疑问,也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1、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2、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3、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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