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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内容及是什么

2021-10-22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子女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书,证明书:(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明书(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书(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未患者认为不应在医学上收养儿童的疾病和健康检查证明书。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书,其中收养人找不到非社会福利机构发行的弃婴,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没有儿童证明书(二)公安机关发行的弃婴,儿童通报证明书。收养继子女时,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书。如有疑问,也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相关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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