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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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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办事指南中“需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好《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提出申请。 2、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加具意见。 3、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发证。 二、网上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录婚育服务中心,在线填写《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提交,打印网上申请回执及在线提交后的业务表单。 2、申请人携带办事指南中“所需材料”及网上申请回执去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加具意见。 3、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后发证(申请人根据在线申请回执或结果反馈信息去指定地点领证,或者通过送件上门方式获得。)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是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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