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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均等分割。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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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婚后买房产权如何区分,可以通过下列情况确定: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这个不动产的产权只登记在了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就被视为该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的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并不当然的认为是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认为该不动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产证上可以写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据2011年国税局的最新规定,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三、婚后买房产权归于其他人所有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为房改房一般都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相关,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而身份资格又是不能转移或变更的,所以此时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属于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双方当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当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拥有产权的父母或者他人应当归还出资方对该房改房的购买出资。 四、婚后买房产权归属待定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即离婚时双方对所买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若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归双方所有,属于共同财产。 若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归一方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取得房屋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另一方因购买房屋而在婚姻期间支付的一半的购房款。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实践中对出资贡献较大一方可适当多分一些。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实践中对出资贡献较大一方可适当多分一些。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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