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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在他名下,可能是因为别人不想让你以自己名义入股。如果是这种情况,你需要订立协议,成为隐名投资人,如果无法实现投资利益时或者约定其他情况,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该部分钱。和其他人订立出资协议,成为公司股东,权利保障会更好,但退股麻烦。利益纠纷莫过于投资不能收回,分红也得不到。发生纠纷根据纠纷情况相应解决。目前重要的是协议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到公司,就不能退出股份。 2、股东如果不愿意再继承作为该公司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纠纷是这样的,1、用虚假标的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的虚假有过错,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2.押登记发生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签订之前,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3、质押人出具质押担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4、金融机构未尽对质物权属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 5、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时未予充分注意,未采取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押或询问等有效措施,对签订无效质押合同存在重大过失 6、以经过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进行质押的,不得以存款关系的瑕疵对抗质权人,质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质权 7、用以质押的存单如系公款私存,是否影响质押的效力 8、以国债出质的,质权自国债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9、质权人明知处于回购状态的国债质押账户存在着潜在风险仍接受的,应对因质押物价值减少所形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10、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满1年的发起人股权质押担保有效 11、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出质人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2、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时,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其关于债权人应当赔偿其股权证贬值损失和以此冲抵债务并退赔剩余部分的抗辩,不予支持 13、主合同的履行及其争议解决情况并非判断作为从合同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否解除的唯一根据,在足以证明案涉质押关系业已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纠纷应等待主合同纠纷裁判后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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