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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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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商企业、交通服务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等,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有共有各方分别缴纳。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的的,则有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得,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交纳该税,而缴纳土地使用费。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当事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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