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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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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工资。 具体到本案,本年的资金、过年费、取暖费和绩效奖,这几项是否是工资,应当具体分析。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下,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织部分。劳动者以下的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住房公积金、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 (2)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多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4)实物折款。如职工个人从单位内外得到的,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和保险福利用的各种实物折款; (5)财产性收入。包括职工从银行和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红等; (6)转移性收入。包括职工从职工以外其他阶层人员得到的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遗产收入以及从各种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补偿和由于各种灾害从非营利机构得到的捐赠收入等; (7)其他。指在上述各项以外职工得到的其他现金收入,包括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职工的误餐补贴、出国置装费以及职工从出差补助和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等。 我个人观点认为,以上的项目应当归于员工工资,用人单位无权扣除。 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期间工资是社保发。有缴纳生育保险,由社保局发放生育津贴。未缴纳,由公司支付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怀孕期间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发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保险福利看公司的具体规定了,不同公司的安排不一样。 另外生育津贴生育是以女职工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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