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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
拆迁房屋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进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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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城市实施计划,政府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由于企业在获得补偿前已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政府机关,企业从开发企业获得搬迁或拆迁补偿,不是因为向支付补偿的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是因为开发企业补偿了企业的额外搬迁或拆迁费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拆迁过程中,对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处理,取得固定资产和存货处理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用。根据2005年7月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个人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视同普通住房。既然所有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为普通住房,那么,根据此次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已购公房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土地拆迁赔偿不缴纳增值税,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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