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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
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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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信访活动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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