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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了担保的抵押人有追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可以同时向债务人追偿又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2、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身份转为债权人,被担保人(原债务人)仍为债务人,反担保人为“担保人”,因此,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与反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看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担保不同,担保的期限也是不同的。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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