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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于第22条明文就「个人使用」、「合理引用」等情形设置对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即认为在形式上虽然满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模式,但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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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于第22条明文就「个人使用」、「合理引用」等情形设置对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即认为在形式上虽然满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模式,但依据法政策考量,而例外地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不认为其侵犯著作权。网络转载,其行为模式符合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复制权」与第12项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规定: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上(不限于微博)转载他人作品,此行为应该认为形式上符合侵犯著作权。但与王潇所不同者,在于,除了著作权的限制(即评论中所说的「合理使用」)以外,可能仍存在其他方式阻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略述如下:微博作为社交媒体与信息传媒并存的网络工具,与传统或者新兴媒体不同之处可能在于,以信息的快速流动为其主旨。同加入知乎即应当遵循知乎协议一般(但仍有可能存在格式条款对双方拘束力的问题,与本提问无关,不表),使用微博也需遵守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比如微博中的「转发」功能实际上即是「转载」。若仔细研究,微博于一般情形,仅允许用户对「评论」作出限制,而无法限制他人「转发」,这与微博社交媒体鼓励信息传播的功能定位息息相关。微博虽然有字数限制,但如果内容满足「独创性」,仍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时若某人发布微博,未经其许可转发其微博,是否侵犯其著作权?在此,则有必要推定,微博作者在享受微博服务之前或之际,即已了解微博功能,并就其发表在微博上的作品,放弃其「限制他人用户于微博上转载」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也可认为其与其他微博用户达成一定限度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此时若他人转载微博作者发表于微博上的内容,因认为经过权利人默示许可,而不认为侵犯著作权。
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搜集并固定证据,以侵犯名誉权起诉。《》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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