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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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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而申请宅基地的前提下:(一)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二)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时间为10日);无异议的,再提交审核。3、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及资料;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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