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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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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提问者,你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来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也就是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求,通过企业重组或参股等方式,使得收购行为和主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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