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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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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名称(姓名)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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