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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对逃汇罪处罚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
1、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2、惩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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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逃汇罪怎么处罚如下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改)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逃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一是将本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有利于惩治一切单位的逃汇行为;二是将“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 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不构成逃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曾规定,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构成本罪。但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均没有将此规定纳入刑法。因此,这类行为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以后不再按犯罪处理。换言之,逃泄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只是法条限定的两种,其余均不属于此罪。 逃汇罪的刑事责任 犯逃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要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为了加大对逃汇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处罚上所作的重要修改:第一是量刑由一个档次增加为两个档次,即增加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二是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刑的种类,由无限额罚金制改为比例罚金制;三是提高了法定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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