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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的认定包括表象内容和实质性内容: (1)表象内容:指离开住所地,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呈持续性...
下落不明的认定包括表象内容和实质性内容: (1)表象内容:指离开住所地,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呈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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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由此可见,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还是“被告下落不明”,其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它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合理维护,关系到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者不能混淆。
下落不明的认定包括表象内容和实质性内容: (1)表象内容:指离开住所地,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呈持续性。 (2)实质性内容,是指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范围内有可能与其有联系的人或组织联系不上其人并且关键联系人不知其下落。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将核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核实,下落不明的,应当适用公告送达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之后,根据原告的证据,审理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所以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并非不能离开,只是诉讼周期会更长,而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由于一方不能出庭,法院一般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会比较谨慎,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而对于这种情况,只能处理婚姻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不能处理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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