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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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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三)在当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五)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属于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二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属于前款(三)项规定的,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加收一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井登记备案制度。对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经确认为无主的检查井,暂由城管部门代管,并及时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对废弃的检查井,城管部门可以进行填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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