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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三)在当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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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组织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罚。路政管理人员发现影响道路安全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程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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