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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
对于盗窃罪其实也是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既然属于共同盗窃罪,那此时进行处罚之前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一下各个罪犯的身份才行,其中对从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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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盗窃罪中的主犯,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在盗窃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盗窃罪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团伙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盗窃团伙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3、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4、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被他人邀约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行为的; (2)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主导作用; (3)不能主持分赃或分赃较少。
一、盗窃案件中的从犯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盗窃犯罪的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盗窃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迫,是指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共同盗窃犯罪活动。可见,盗窃胁从犯与盗窃从犯相比,具有如下区别:一是在主观上,胁从犯是始终不自愿或者是不完全自愿参加盗窃犯罪的,具有被胁迫的性质,而从犯则是完全自愿的,而且一开始就自愿参加盗窃活动;二是在客观上,胁从犯是被动地偶尔参与犯罪,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较轻,而从犯则是主动的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罪行比胁从犯严重。因而,对胁从犯的量刑规定比从犯量刑规定要轻一些。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对于不同的主犯,处罚是不同的。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人,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于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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