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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中的主犯,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在盗窃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盗窃罪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团伙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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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应当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价值定罪量刑,主犯按照全部数额定罪量刑,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服从第一分子,参与一些犯罪活动,或者参与一些一般共同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认定为从犯。对主犯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是集团犯罪的,按照集团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盗窃罪中,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只对自己亲自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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