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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办理审批手续。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劳动权利和义务分歧引起的纠纷。劳动纠纷是现实中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可以互相配合,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之间发生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先进行个人协商,不能协商,可以委托公司所在街道的劳动争议调停组织进行调停,如果上述组织不能调停,或者一方没有调停意愿,争议事项在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一般劳动监察大队的反馈速度比较快,手续也比较简单,如果监察部门不能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一般会先组织双方调停,不能正式立案开庭处理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要程序,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工人也可以跳过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如果涉及社会保障问题,这只能向检查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仲裁和法院不予处理。
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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