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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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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三)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四)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六)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七)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八)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九)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十)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十一)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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