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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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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方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15日内开始清算。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相应的清算计划,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按顺序要求偿还债务。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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